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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文章正文:民政部关于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工作的意见

2007-12-20

民发〔2007〕145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的精神,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公信力,发挥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就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进一步规范行为、完善内部制度和治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增强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功能。

二、主要内容

一是总结经验,建立制度。登记管理机关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总结做法和经验,制定政策措施,对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的内容、形式、时间、程序等予以规范,建立指导、检查和监督机制。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

二是明确信息公开与承诺服务的内容。

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许可证的有关信息;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或备案)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年度工作报告等。同时,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审计报告。

承诺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服务质量、服务责任和收费标准。登记管理机关按照不同的行(事)业类别,依靠和发挥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根据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方式等特点,分别制定承诺服务行业标准。

三是明确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的方式。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的方式,包括上墙悬挂有关证书和展示有关信息的展板,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上披露等,将有关信息和承诺服务的内容,向社会公布,公开接受服务对象、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许可证(正本)等,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或章程摘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有关信息的展板,在住所(或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悬挂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工作报告以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网站(媒体)上,向社会公开。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电子屏幕、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和承诺服务的内容。

四是制定激励措施。登记管理机关要注意培育典型,树立榜样,制定激励措施和办法,以不同的形式,表彰在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方面做得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开展有关评比表彰和评估活动时,要把开展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情况,作为评比先进的一个重要内容和指标。

五是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要将开展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情况纳入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范围,把是否开展这一工作、工作的效果等作为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对未开展这一活动或者在活动开展方面存在问题的单位,可将其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并责令其进行整改。要高度重视群众和舆论的监督,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提搞监督效能,实现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信息互动。

三、具体要求

一是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要在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的基础上,认真调查研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措施,积极推进和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面健康发展。

二是积极宣传,树立典型。要加大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了解、认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性质、宗旨和有关政策法规,增强民办非企业单位深入开展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积极性,树立典型,塑造品牌,以点带面,促进整个活动的开展。

三是注重实效,狠抓落实。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工作方案,调配工作力量,落实必要工作经费,特别是宣传工作和研究工作的经费,把工作落到实处。

民政部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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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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