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简  |  繁
  • 首页
  • 关于总会
    总会简介
    总会章程
    领导机构
    总会宣传片
    组织架构
    十五五规划
    联系我们
  • 新闻动态
    时政新闻
    总会动态
  • 党群建设
    党章党规
    党群资讯
    党课学习
    党日活动
    党员发展
    党内公示
    群团建设
  • 政策法规
  • 通知公告
  • 品牌项目
    承接政府职能转移
    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社会组织年报监测评价
    培训项目
    广东省社会组织国强领军人才培训计划
    广东省社会组织基层治理和乡村振兴人才培养计划
    广东省慈善事业人才培养计划-“粤善英才”计划
    广发证券助力乡村振兴和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人才赋能计划
    其他特色培训
    公益项目
    广东福彩公益行动
    银龄安康行动
    公益同行
    信息化项目
    社会组织数字服务平台(云商会)
  • 会员工作
    会长寄语
    分支机构
    会员名单
    会员风采
    加入总会
  • 《大社会》杂志
    杂志简介
    封面报道
    行业观察
    福彩公益
    国强培训
    民胞物与
    孝行天下
    浙江实践
    出版杂志目录
    征订合作
    安全瞭望
    慈善公益
    振兴班专题
    广发证券赋能计划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文章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指引(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指引(试行)》的通知

2025-11-07

民发〔202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全国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行为,民政部制定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
2025年11月7日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工作,提高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填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试行)。

一、适用范围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公开募捐的非营利性组织,基于慈善宗旨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财产前,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进行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二、备案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第七十三条规定,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无法在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将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募捐方案报送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公开募捐的非营利性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受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四、备案材料

(一)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及相关附件

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模板见附件1)。

2.慈善组织承诺书(模板见附件2)。

3.内部决策文件。主要包括:(1)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等内部决策会议纪要;(2)能够体现组织内部逐级呈报审核流程的呈报件或流程单;(3)其他能够体现内部决策程序的文件。

4.外部批准材料。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材料主要包括:(1)业务主管单位在慈善组织报送的材料上盖章或有关负责人签字、圈阅等;(2)业务主管单位的回函、复函等;(3)其他能够体现业务主管单位意见的书面材料。

公安、消防等部门批准材料主要包括:(1)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回函、复函等;(2)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批复材料;(3)其他能够体现公安、消防等部门意见的书面材料。

(二)合作募捐材料

涉及合作募捐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对合作方的评估报告。

2.合作协议。

3.合作方为个人的,应当提供其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和个人信用报告。

(三)其他有关材料

慈善组织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五、备案方式

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线上提交相关材料。

六、办理流程

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通过“慈善中国”提交本指引“四、备案材料”规定的有关材料(填报注意事项详见附件3)。材料齐备的,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十日内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及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五日内补齐或者撤回备案材料。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备案要求

(一)内部决策要求。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按照本组织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形成经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的决策文件。

(二)外部批准要求。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募捐方案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三)单独备案要求。慈善组织开展的每一项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单独备案,不得合并备案,不得用同一个备案编号开展多项公开募捐活动。

(四)应急备案要求。慈善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五)补正备案要求。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补正并说明理由(详见附件4)。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募捐方案及补正事项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六)其他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应为pdf扫描件,文件大小不超过50MB。

九、咨询方式

公共服务邮箱:cishanxinxipingtai@126.com;

咨询电话:010-58123127。

十、实施时间

本指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模板)

2.慈善组织承诺书(模板)

3.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填报注意事项

4.公开募捐方案补正填报注意事项

上一篇文章: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下一篇文章:民政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理事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政府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友情链接
广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 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 珠海市社会组织总会 东莞社会组织 佛山市社会组织 中山市社会组织 惠州市社会组织总会 江门市社会组织 湛江社会组织 肇庆社会组织 梅州市社会组织 茂名市社会组织 阳江市江城区社会组织 清远市社会组织 韶关市社会组织 汕尾市社会组织 潮州市社会组织 河源市社会组织 云浮市社会组织
  
浙江省社会组织总会 中国人寿广东分公司 凯迪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Reserved ©2022 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版权所有

粤ICP备15044442号-1

技术支持:广东广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微信订阅号:gdngos

《大社会》杂志